公开文件
发布日期:2024/4/26   浏览数:1688

1 本指南旨在为准备申请本中心管理体系认证注册的所有组织提供帮助。

 

2 术语定义

 

相关机构:是指与认证机构存在行政关系、资产关系、经济合同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组织。

 3 申请步骤

3.1 申请时可向本机构索取认证申请的公开文件,并仔细阅读其内容,以便了解申请有关事宜。本机构向所有申请组织提供如下公开文件及相关表格:

(1)中认国标(北京)认证有限公司(CCGB)简介,包括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资质批

 

准和认可的情况;

 

(2) 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

 

(3) 机构的营业执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认可证书及认可业务范围复印件; (4) 机构的认证证书样式;

    (5) 认证申请指南;

 

    (6) 组织和审核方的权利和义务;

 

    (7) 认证收费标准;

 

    (8)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

 

    (9) 本中心对批准、保持、扩大或缩小、暂停/恢复、撤销认证条件的规定;

 

    (10) 认证标识使用及认证证书管理规定;

 

    (11) 换发认证证书申请要求;

 

    (12) 关于审核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公开信;

 

    (13) 获证组织名录公告规定;

 

    (14) 相关宣传材料;

 

    (15)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

 

    3.2 填写《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认证所需资料(详见申请表)。

 

    3.3 本中心将对《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评审确认,决定是否受理申请。若受理即与申请组织签定《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合同书》。

    4.注意事项


 

    4.1 本中心的认证服务向所有申请人开放,不加任何限制条件和歧视。

 

    4.2 为了确保认证的公正性,本中心最高管理层承诺,将严格按照认可规范要求实施认证,避免因各种商业利益,而影响公正性。本中心不承接相关机构 2 年内咨询过的组织的认证申请。

    4.3 本中心认可范围见 CNAS 颁发的认可证书复印件。

 

    4.4 已受理申请并签定认证合同或认证协议的申请组织,需在拟实施现场审核前至少 30 天,提交一套管理体系文件(本文件附件所要求提交的文件),并保证进行了相应的内审和管理评审,且已建立的文件化管理体系运行时间不少于三个月,特殊行业(如建工)不少于 6 个月。

申请按 GB/T19001/ISO 9001 初审的组织需附加有关删减和外包的说明性文件。

 

4.5  申请认证组织的活动应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中心在认证的全过程中一旦发现认证组织的活动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符合或是潜在的不符合时,将会及时把所有发现的不符合问题通知认证组织(口头或书面),并视情况采取不予接受认证申请、推迟/不予认证注册、暂停认证证书使用、增加不定期监督审核或再认证、撤销认证证书等措施。

4.6  申请认证组织应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与事实相符,本中心在认证的全过程中一旦发现申请材料存在欺骗、隐瞒或弄虚作假的问题时,将视情况采取不予接受认证申请、不予认证注册、暂停认证证书使用、撤销认证证书等措施。

    5.保密承诺

 

本中心在受理组织的申请及在现场审核过程中,接触到的一切有关组织的信息,本中心及本中心的

 

人员有责任保守秘密,未经组织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者泄漏。

 

    6.附件:《申请认证组织现场审核前需提交的文件》


附件:             申请认证组织现场审核前需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认证组织在初次认证/再认证现场审核前需提交以下文件,在监督审核前如文件发生变化,

 

需提交变化部分的文件:

 

1、认证申请书,包括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性质等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党政机关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复印件;若管理体系覆盖多个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有效的资质证明、产品/服务强制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卫生许可等;

 

4、组织简介(包括组织的活动,人力和技术资源,适用时说明其在一个较大实体中的职能和关系);

 

5、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提供正在实施(施工)的项目名称、地址及进度。

 

二、除上述以外,根据组织申请认证的类型不同还需提交以下相应的文件:

 

(一)申请质量管理体系(QMS)认证

 

1、描述本组织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文件;

 

2、质量手册;

 

3、GB/T 19001标准规定的所有程序文件,包括(不限于):文件控制程序 、记录控制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审审核程序、纠正措施程序、预防措施程序;

4、多场所活动、活动分包情况,包括影响符合性的活动管理过程及职责分工;

 

5、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清单。

 

(二)申请环境管理体系(EMS)认证

 

1、描述本组织环境方针、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的文件;

 

2、重要环境因素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3、组织机构图及职责权限规定;

 

4、GB/T24001标准中规定的所有程序文件(不限于)

 

5、厂区平面图(包括管网图和污染物排放分布图)、排污许可证等(需要时);

 

6、1998年之后新改扩建项目,需提供环评报告、环评报告批复、环评验收报告、主要污染物排放监

 

测报告等证明文件。


 

SHAPE \* MERGEFORMAT

(三)申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认证

 

1、描述本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的文件;

 

2、重要危险源(风险)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3、组织机构图及职责权限规定;

 

4、GB/T28001标准中规定的所有程序文件(不限于)

 

5、安全卫生设施验收报告、安全守法证明等。

 

 

 


获证组织和认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   自愿选择认证机构,申请初次认证和再认证;

 

(2)   有申诉和投诉的权利;

 

(3)   有保守组织秘密的权利;

 

(4)   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认证的有关规定;

 

(5)   为实施审核做出所有必要的安排,包括在初次认证、监督、再认证和解决投诉时,为审核所有的文件、记录、人员、过程和区域提供条件;

(6)   适用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如认可评审员或实习审核员)提供条件,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

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7)   仅在获准认证的范围内说明获准资格;

 

(8)   在各种媒体中对管理体系或产品已获得认证的宣传应符合本中心的要求。在宣传认证结果时,

不得损害本中心的声誉,不得作出使中心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9)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或当认证证书有效期满,认证证书失效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及相关宣传活动,并按本中心的要求交回所有的认证文件;

(10) 管理体系认证只能用认证来证明其管理体系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不能用认证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本中心的批准;产品认证可以用认证来证明其获证产品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并得到本中心批准;

(11) 确保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标志或审核报告中的任何一部分;

 

(12) 在获得认证后遵守认证中心的公开文件《获证组织信息通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认证中心

通报相关信息。


 

认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认证规定,在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 (2) 依据合同进行审核,决定组织是否满足了认证注册的要求;

(3) 在被认可的业务范围内颁发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对于认可业务范围之外的认证服务,颁发只

带有本中心认证标志的证书;

 

(4) 不从事任何有关认证咨询,也不与任何咨询机构有合作关系,或达成给予介绍费等任何协议或默契;

(5) 不以任何名义给予申请认证人或其代表回扣或给予中间人介绍费,并以此招揽认证客户。否则,

将严重违反认可要求,直接影响本中心的认证资格;

 

(6) 不与任何咨询机构/人员的咨询收费发生任何关系;

 

(7) 独立签署认证合同,不得与咨询合同一揽子商洽或签发认证和咨询的总合同;

 

(8) 无不正当理由,不应全部或部分免收认证费用(公益性认证除外)。否则,将严重违反认可要求,

直接影响本中心的认证资格;

 

(9) 对相关机构所从事咨询活动/项目进行控制,并不承接其 2 年内咨询过的组织的认证申请; (10) 在安排审核组对组织进行审核时,将不安排与受审核组织有利益冲突/竞争对手关系的人员参加;

(11) 除认可规范文件要求公示的信息以外,在受理组织的申请及在审核过程接触到的一切有关组织的信息,本中心及本中心的人员有责任保守秘密,未经组织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者泄漏。

(12) 本中心对所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性负责,并对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通过认证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要求。


认证收费标准

 

经中心研究决定,认证收费按以下标准实施:

一、基本收费标准

(一)体系认证基本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   注

1

申请费

1000 (每个体系)

每个申请组织的每个体系

2

初审审核费

3000 /人日×审核人日数

审核时间计算确定的审核人日数收取初审审核费

3

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

2000 (每个体系)

如需加印认证证书,每份另收费 200

4

监督审核费

3000 /人日×审核人日数

在认证证书三年有效期内,每次按初审审核费收费标准的

1/3 收取

5

专项扩大审核费

3000 /人日×审核人日数

包括标准条款增加、场所扩大、产品服务范围扩大等情况的专项扩大审核,不少于 1 个人日数

6

年金含标志/牌使用费)

2000

认证注册后每年交纳一次

7

再认证费

3000 /人日×审核人日数

按初审审核费收费标准的 2/3 收取

8

换证费

200 /

含中英文

注:可根据组织管理水平高低、是否曾经获得过认证证书、管理体系成熟程度,认证风险大小等因素, 在本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减认证费用;

 

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的确定

()审核时间计算

QMS——员工有效人数与审核时间的关系(仅适用于初次审核)

 

 

组织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1 阶段+第 2 阶段

(天)

 

组织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1 阶段+第 2 阶段

(天)

1-5

1.5

626-875

12

6-10

2

876-1175

13

11-15

2.5

1176-1550

14

16-25

3

1551-2025

15

26-45

4

2026-2675

16

46-65

5

2676-3450

17

66-85

6

3451-4350

18

86-125

7

4351-5450

19

126-175

8

5451-6800

20

176-275

9

6801-8500

21


 

276-425

10

8501-10700

22

426-625

11

>10700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注 1:表QMS 中的人数宜视为连续变化的,而不是阶梯式变化的。

注 2:中心规定人数超过 10700 人时的审核时间。该审核时间遵循表 QMS 中的递进规律,与该表保持一致。

注 3:通常情况下,第一阶段现场审核所需的审核人日数不应少于 1 个人日。对于人数较少(如有效雇员的数量少于 10 人的组织)、风险较低的受审核组织可适当降低至 0.5 个人日。雇员人数超过 4000 人时,不应少于 2 个人日。

()说明

1、初次审核时间(第 1 阶段+第 2 阶段)

初次审核(第 1 阶段+第 2 阶段)时间的计算方法以表 QMS 为基础。表 QMS 完全基于组织的有效人数,但没有规定最低或最高人日数,本中心将根据申请组织复杂程度适当增减审核时间。

2、监督

在初始的三年认证周期中,对特定组织实施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与初次认证审核(第 1 阶段+第 2 阶段)的时间成比例,即每年实施监督审核的总时间约为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 1/3。在策划每次监督审核时,应可获得获证组织与认证有关的更新信息。

3、再认证

再认证审核时间根据更新的获证组织信息计算,通常再认证审核时间约为该组织初次认证审核(第 1 阶段+第 2 阶段)所需时间的 70%。如果再认证按照初次认证审核要求实施时,再认证审核时间不是简单按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 70%计算。审核时间应考虑管理体系绩效的评价结果。

4、多场所审核的时间

在确定多场所审核的时间时,应按照表 QMS 确定每个场所的基准审核时间。但是,当某些管理体系过程不适用于某个场所,而是属于对其进行控制的场所的主要职责时,可以考虑减少该场所的审核时间。多场所审核的要求详见中心《多场所认证实施规定》。

 

 

三、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的确定

 

()审核时间计算

EMS 1——员工有效人数、复杂程度与审核时间的关系(仅适用于初次审核)

 

 

组织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1 阶段+第 2 阶段

(天)

 

 

组织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1 阶段+第 2 阶段

(天)


 

 

有限

 

有限

1-5

3

2.5

2.5

2.5

626-875

17

13

10

6.5

6-10

3.5

3

3

3

876-1175

19

15

11

7

11-15

4.5

3.5

3

3

1176-1550

20

16

12

7.5

16-25

5.5

4.5

3.5

3

1551-2025

21

17

12

8

26-45

7

5.5

4

3

2026-2675

23

18

13

8.5

46-65

8

6

4.5

3.5

2676-3450

25

19

14

9

66-85

9

7

5

3.5

3451-4350

27

20

15

10

86-125

11

8

5.5

4

4351-5450

28

21

16

11

126-175

12

9

6

4.5

5451-6800

30

23

17

12

176-275

13

10

7

5

6801-8500

32

25

19

13

276-425

15

11

8

5.5

8501-10700

34

27

20

14

426-625

16

12

9

6

>10700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注 1:审核时间按高、中、低和有限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分别显示。

注 2:表EMS 1 中的人数宜视为连续变化的,而不是阶梯式变化的。

注 3:中心规定人数超过 10700 人时的审核时间。该审核时间宜遵循表 EMS 1 中的递进规律,与该表保持一致。

()说明

1、初次审核时间(第 1 阶段+第 2 阶段)

初次审核(第 1 阶段+第 2 阶段)时间的计算方法以表 EMS 1 为基础。表 EMS 1 除了基于组织的有效人数,还基于组织的环境复杂程度,并且没有规定最低或最高人日数,本中心将根据申请组织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适当增减审核时间。

用于策划与准备以及编写报告的审核时间不宜使总的现场审核时间少于所确定审核时间的 80%。需

要更多的时间来进行策划和(或)编写报告不是减少现场审核时间的理由。

 

2、监督

在初始的三年认证周期中,对特定组织实施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与初次认证审核(第 1 阶段+第 2 阶段)的时间成比例,即每年实施监督审核的总时间约为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 1/3。在策划每次监督审核时,应可获得获证组织与认证有关的更新信息。

3、再认证

再认证审核时间根据更新的获证组织信息计算,通常再认证审核时间约为该组织初次认证审核(第 1 阶段+第 2 阶段)所需时间的 70%。如果再认证按照初次认证审核要求实施时,再认证审核时间不是简单按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 70%计算。审核时间应考虑管理体系绩效的评价结果。


 

4、多场所审核的时间

在确定多场所审核的时间时,应按照表 EMS1 确定每个场所的基准审核时间。但是,当某些管理体系过程不适用于某个场所,而是属于对其进行控制的场所的主要职责时,可以考虑减少该场所的审核时间。多场所审核的要求详见中心《多场所认证实施规定》。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的确定

 

()审核时间计算

OHSMS1——有效员工人数、风险级别与审核时间的关系(仅适用于初次审核)

 

 

组织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1 阶段+第 2 阶段

(天)

 

 

组织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1 阶段+第 2 阶段

(天)

 

 

1-5

3

2.5

2.5

626-875

17

13

10

6-10

3.5

3

3

876-1175

19

15

11

11-15

4.5

3.5

3

1176-1550

20

16

12

16-25

5.5

4.5

3.5

1551-2025

21

17

12

26-45

7

5.5

4

2026-2675

23

18

13

46-65

8

6

4.5

2676-3450

25

19

14

66-85

9

7

5

3451-4350

27

20

15

86-125

11

8

5.5

4351-5450

28

21

16

126-175

12

9

6

5451-6800

30

23

17

176-275

13

10

7

6801-8500

32

25

19

276-425

15

11

8

8501-10700

34

27

20

426-625

16

12

9

>10700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注 1:审核时间按高、中和低三种风险级别分别显示。

注 2:表 2 中的人数宜视为连续变化的,而不是阶梯式变化的。

注 3:中心规定人数超过 10700 人时的审核时间。该审核时间宜遵循表 SMS 1 中的递进规律,与该表保持一致。

 

()说明

1、初次审核时间(第 1 阶段+第 2 阶段)

初次审核(第 1 阶段+第 2 阶段)时间的计算方法以表 OHSMS1 为基础。表 OHSMS1 除了基于组织的有效人数,还基于组织的风险级别程度,并且没有规定最低或最高人日数,本中心将根据申请组织风险


 

级别和复杂程度适当增减审核时间。

 

2、监督

在初始的三年认证周期中,对特定组织实施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与初次认证审核(第 1 阶段+第 2 阶段)的时间成比例,即每年实施监督审核的总时间约为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 1/3。在策划每次监督审核时,应可获得获证组织与认证有关的更新信息。

3、再认证

再认证审核时间根据更新的获证组织信息计算,通常再认证审核时间约为该组织初次认证审核(第 1 阶段+第 2 阶段)所需时间的 70%。如果再认证按照初次认证审核要求实施时,再认证审核时间不是简单按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 70%计算。审核时间应考虑管理体系绩效的评价结果。

4、多场所审核的时间

在确定多场所审核的时间时,应按照表 OHSMS1 确定每个场所的基准审核时间。但是,当某些管理体系过程不适用于某个场所,而是属于对其进行控制的场所的主要职责时,可以考虑减少该场所的审核时间。多场所审核的要求详见中心《多场所认证实施规定》。

 

 

五、收费方式

 

1、初审合同确定的三项费用,在合同生效后 20 天内,向本中心支付 30%~50%,正式审核前壹个月付清所有费用。

2、监督审核费和年金;在现场审核 10 日之前支付给本中心(具体金额见认证方收费通知)。

3、再认证费用:在现场审核 10 日之前支付给认证方(具体金额见本中心收费通知)。

4、审核人员的差旅、食宿费按实际支出由申请组织承担。

5、由于申请组织的原因而需要增加审核时间时,费用由申请组织承担。

 

 

六、声明

 

上述收费是本中心的财务来源,无正当理由,不应全部或部分免收上述费用(公益性认证除外),本

 

中心也拒收任何馈赠或赞助,否则将严重损害认证公正性,违反认可要求。


中心对授予、拒绝、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恢复及撤销认证条件的规定

1、认证注册授予的条件:

 

1.1  申请组织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适用时,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且

1.2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规定要求(包括产品/服务/经营范围监督抽查结果和投诉及其处理),如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证实已采取有效措施;且

1.3  申请组织建立了符合认证标准要求及其它引用文件要求的文件化体系,经审核和其他信息证明体系运行有效; 

1.4申请组织进行过一次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且被证实此种做法能得以有效的实施和保持;且

1.5现场审核提出的一般不合格项/严重不合格项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并经书面/现场验

 

证有效;且

 

1.6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注:凡申请获得 GB/T19001/ISO9001 标准认证的,只有在有关不适用条款的细节得到明确,不适用条款的合理性得到确认后,才能向中心推荐发证。

2、保持认证证书使用的条件:

 

2.1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监督审核未发现严重不合格或发现个别严重不合格项已在规定时间内纠正并经验证有效,同时对上次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已采取纠正措施并经验证有效。认证产品持续满足相应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且  

2.2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服务/经营范围,没有出现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没有出现执行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不符合情况;且   

 

2.3  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并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采取了纠正措施,以确保体系在此方面运行有效性;

2.4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再认证申请,并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经审核

 

符合授予条件; 且

 

2.5认证证书持有者的组织名称变更,但其管理体系及所有权、人员、设备等资源均无变化;且

 

2.6符合第 1 条的要求;


 

2.7 仅就获准认证范围作宣传。

 

注:① 2.1 中的“按时”指按规定的年度监督时间间隔进行了监督,即首次监督时间应保证与初审末次会议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第二次及以后的监督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② 当组织出现不符合 2.2 条中的情况时,中心将安排不定期监督审核。

 

 

 

3、扩大认证注册范围的条件

 

3.1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服务/经营范围类别增加,经申请后由本中心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核并确认,增加的产品/服务/经营范围符合认证授予条件;或

3.2获证组织持 GB/T19001/ISO9001 认证证书的,拟增加原不适用的内容,经申请后,由审核组现场审核并确认,具有相应的保证能力,符合认证授予条件;或

3.3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所覆盖的场所/设施增加,经申请后由中心审核组现场审核确认,符合认证授予条件;或

 

 

4、更新(变更)认证证书的条件

 

4.1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服务/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经申请后由中心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核并确认,变更的产品/服务/经营范围符合认证授予条件;或

4.2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所覆盖的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经申请后由中心审核组现场审核并确认,变更的组织名称符合认证授予条件;或

4.3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所覆盖的场所/设施发生变更,经申请后由中心审核组现场审核并确认,变更的

 

场所/设施符合认证授予条件;或

 

4.4  当认证要求发生变化时,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经本中心审核组现场审核并确认,获证组织管理体系

 

符合认证授予条件;或

 

4.5 再认证审核后,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授予条件。

 

 

 

5、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5.1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所覆盖的生产/服务/经营范围/产品因故缩小或减少;或

 

5.2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所覆盖的场所/设施缩小;或

 

5.3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服务/经营范围,在监督审核时发现部分产品/服务/经营范围控


 

制出现严重不合格,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或

 

5.4 监督审核时发现对体系活动的控制出现严重不合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纠正。       

 

6、获证组织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其认证证书将被暂停使用:

 

6.1 获证组织违反本中心要求,不能承担或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不能按规定时间间隔接受监督活动(包括监督审核、跟踪调查);

 

2)监督审核时发现严重不合格项尚未有效纠正,或发现的一般不合格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纠正措施;

3)在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中,发现对认证不正确宣传或认证证书与标志(牌)误导使用,但未造成严重影响;

4)不能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

 

5)不能按时缴纳认证相关费用;

 

6)不能承担或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6.2 经本中心调查证实,获证组织发生下列情况: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出现国家/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的;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生产/服务活动区域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正在整改期间且尚未满足环保部门相关要求的;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服务管理活动过程发现职业病/出现较多轻伤事故的;

4)获证组织发生与认证范围相关的重大投诉(含官方媒体曝光或相关方通报)的;

6.3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

证的;

6.4监督结果证明获证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

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要求的;

6.5获证组织的资源(所有权、人员、设备等)出现重大变更而影响其局部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6.6获证组织与本中心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7、恢复认证证书使用的条件

 

当暂停的获证组织在要求的时间内采取了纠正措施,经确认符合中心相关规定,报中心领导批准后恢复认证证书使用。

 


 

8、获证组织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其认证证书将被撤销:

 

8.1认证证书暂停使用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向中心提供纠正措施,或提供纠正措施而中心确认为无效 的;

8.2 组织没有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发生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8.3凡有下列任一情况,经国家主管门检查确认的,或媒体及其他渠道曝光的,或经中心调查属实的,将视情况予以相应认证证书的撤销:

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服务的质量出现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严重抽查不合格或出现重大顾客投诉,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造成严重影响;

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生产/服务活动区域中出现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或发

 

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情况;

 

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生产/服务活动过程,发现严重职业病/发生

 

重大人身安全事故;

 

4) 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中心已要求其纠正但已超过 6 个月仍未纠正的;

5) 在整个认证过程中,组织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存在弄虚作假,影响认证有效性的。

 

8.4 获证组织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8.5  获证组织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

 

或信息的;

 

8.6 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8.7 获证组织对相关方重大投诉(含官方媒体曝光或相关方通报)不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8.8 获证组织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主动申请放弃认证证书。

 

9、拒绝认证注册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审核组作出不予通过认证结论,不符合未按照规定期限要求整改的, 以及通过案卷评定发现严重不符合认证要求,认证决定结论为不予发证的,认证决定人员应将文件报技术委员会核实并由技术委员会作出书面最终意见,由总经理或授权人负责认证决定的批准。并按照要求通报申请方。

 

 

10接到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组织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及相关宣传活动,违规宣传所引


 

起的严重后果的,中心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

 

11如果获证组织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报中心。中心申诉调查组在

 

2 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按照中心《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的要求立案调查,获证组织应配合中心的调查工作,并协助中心与当地质量/环境/安全生产/工商/质检等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有关情况。中心将根据了解的情况确定是立即进行非例行监督审核还是在随后的例行监督时审查有关问题。中心根据立案调查结果、非例行监督审核的结果或随后的监督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暂停/撤销获证组织认证注册的决定并实施。


 

中心对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办法

 

1、为了维护中心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保护组织的合法权益,在组织对审核结果有异议或其它问题有争议时,可通过申诉/投诉或争议求得解决。

1.1 申诉:对中心决定(包括对投诉所做的决定)正式表示不满意。包括:

 

(1)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正式申请认证的;

 

(2)  对所提供的审核报告和颁发的认证证书有异议的;

 

(3)  对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有异议的;

 

(4)  对有关认证申请、审核、注册发证有异议的。

 

1.2 投诉:对本中心行为(包括审核员行为)正式表示不满意。包括:

 

(1)  本中心拖期实施认证审核/监督;

 

(2)  对审核人员的资格有异议;

 

(3)  对审核组组成有异议;

 

(4)  认为本中心或工作人员有违章行为;

 

(5)  认为本中心违章收费;

 

(6)  对予已认证注册的管理体系有异议或对获证组织的产品质量严重不满;

 

(7)  对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有异议;

 

(8)  其他。

 

1.3  争议:对本中心认证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某些事物,双方不一致(除纯理论、纯技术问题外不加限制)。

2 申诉、投诉和争议工作程序

 

    2.1 受理

 

    2.1.1 申诉方应在接到本中心有关决定的正式通知 10 个工作日之内,书面

 

提出有关申诉内容。有特殊情况时,须电话、传真中心办公室说明情况,再写

 

出书面申诉意见寄交中心申诉调查委员会,但不得超过本中心正式通知 20 个工作日,投诉和争议随时受理。

2.1.2 申诉调查委员会收到申诉、投诉、争议函件/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负责立案登记编号。

 

    2.2 调查取证

 

    2.2.1 立案后 7 个工作日内申诉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可采用走访、现场调查、召开会


 

议等,每项调查人员不少于两名,要作好调查记录。提供证据的部门和人员也必须有该部门、人员签字(盖

 

章)和日期。自立案之日起 1 个月内必须提交调查材料和裁定报告,至少三名成员意见即为裁定结论。

 

2.2.2 对特殊重大的事件调查结果和裁定交中心领导审查,并作最后裁决。2.3 处理

2.3.1 申诉/投诉裁定报告由申诉调查委员会报中心领导审查和批准后,交办公室一份存档(连同调查取证资料);一份交申诉方。投诉和争议的调查裁定报告在 60 日内书面形式发给有关各方,一份中心办公室存档(连同调查取证资料)。

2.3.2 裁定结论对与案件有关的各方均有同等效力,应在裁定结论通知发出后 20 个工作日内按裁定结论执行。如任何一方不同意裁定结论意见,可在接到裁定通知书后 20 个工作日内,直接向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及相关认可机构提出投诉。

2.4为确保申/投诉处理过程的公正性,申/投诉人有权对申诉调查委员会成员提出质疑,也有权对申诉调查委员会的工作提出质疑,可直接向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及相关认可机构提出投诉。

2.5约束规则

 

2.5.1 参加申/投诉处理有关人员,对涉及到的任何与申诉/投诉的人和事具有保密责任。

 

2.5.2 凡参与案件处理的工作人员,均应保持客观公正。

 

2.5.3 与申诉、投诉、争议事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回避该项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  申诉、投诉、争议调查处理后,中心的有关部门对产生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多次重复发生同样事件的,如确认是由于中心体系的不合格造成,应按中心《不合格控制和纠正措施实施程序》执行。措施有效性由质量部验证。必要时提交中心管理评审。

4 费用

 

4.1 事件处理费用由败诉方支付,其他有关的合理支出由提出诉讼方承担。

 

4.2 如费用由提出诉讼方支付则其中保证金余款在裁定后 20 个工作日内退还。若保证金不足,裁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提出诉讼方补充不足部分。

5 申投诉渠道:

 

    电话:010-57146599

 

    传真:010-60784350

 

    邮箱:hxcshb@163.com


 

SHAPE \* MERGEFORMAT

 

认证/认可标识(牌)使用及认证证书管理规定

 

1.本中心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用来证明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符合证书确定的标准,并在确定的产品范围、区域范围、活动范围、经营范围内获得认证注册。

2  认证标识如下:

 

 

3 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认可标识及认证证书规定

3.1                 获证组织应按认证证书界定的注册范围(产品、区域、活动)进行宣传,不可笼统地声称获证组织通过了 XX 标准/准则(标准号)认证。

3.2                 获证组织可以在广告、宣传品上使用中认国标(北京)认证有限公司的认证标识。

3.3                 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如果用于运输的外包装上明确说明了“╳╳生产/服务的╳╳的管理体系/产品通过了由CCGB或中认国标(北京)认证有限公司依据 XX 标准/准则(标准号)进行的认证”,认证标识可出现在运输外包装上。但认证标识不可用在产品及标签上,作为(或暗示)产品合格的标识。

例如:“北京市 XX 公司生产的 XX(注册产品/服务范围)的管理体系/产品通过了由 CCGB或中认国标

(北京)认证限公司依据 XX 标准/准则(标准号)进行的认证”。3.4 对于按 ISO9001 标准认证的组织,则应说明不适用的细节。

3.5 按照认证合同的约定,获证组织可以在本中心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认证领域及业务范围内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即获得带 CNAS 认可标识认证证书的组织可在其广告、宣传品及产品运输外包装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但不可单独使用,应按 3.3 条的要求与本中心认证标识一同使用。

CNAS 认可标识不得在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的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获证组织需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时,CNAS 认可标识应与本中心的认证标识(包括认证证书注册号) 并列使用,如图所示(QMS 为例)

 

 


 

                                          

 

 

 

认 证 证 书 注 册 号                    

注:EMSOHSMS 认证认可标识使用按 CNAS 对不同认证领域认可的认可注册号标注。3.6 获证组织不得使用国际互认联合标识。

4 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的管理

4.1 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本中心市场部负责。

4.2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获证组织自发证之日起,12 个月内应接受第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应接受一次监督审核,每次监督审核合格并按期交纳监督审核费及年金后,中心向获证组织寄发《保持使用认证证书通知书》和“监督合格”不干胶防伪标贴,获证组织需将标贴粘贴于认证证书指定位置,认证证书方继续有效。

4.3 获证组织应按规定使用标识(),并报本中心备案。

4.4  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不当,又不报告或不纠正者,经本中心调查属实,将撤销认证证书。

出版物侵权或触犯法律而引起严重后果的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

4.5 当获证组织的体系(注册名称、生产和服务场所、产品范围、区域范围、活动范围、经营范围、产品类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本中心报告有关情况,申请换发认证证书。

4.6 对超过规定时限仍不能接受本中心的监督的,将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4.7 对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经指出后仍未予以交纳的,将停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4.8  撤销认证注册后,获证组织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证证书交回本中心办公室,本中心将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不交回认证证书,本中心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9 接到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通知后,获证组织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及相关宣传活动,

违规宣传所引起严重后果的,本中心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

4.10  接到缩小/变更认证范围通知后,获证组织应使用缩小/变更范围后的认证证书,并按缩小/变更的认证范围修改其广告及相关宣传材料。


 

换发认证证书申请要求

 

一、为使获证组织在其名称等发生变化时,尽快更换相应的认证证书,在其提出换证申请时应明确说明如下事项:

1. 原认证证书编号;

2. 认证证书变更部分的中、英文对照资料及其相关资料;

3. 申请组织的名称等变更时,需附更改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 换证申请须有获证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5. 获证组织应将涵盖上述内容的书面申请,寄本中心市场部收,以办理换证(附件 1《认证证书更换申请表》);

6. 将作废认证证书寄回本中心市场部,市场部收到作废认证证书后,经公司技术委员会评审同意, 换发新认证证书。

二、上述申请要求适用于认证证书的更换,而获得 GB/T19001-2016和 GB/T50430-2017 认证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需要增发 ISO9001:2016 认证证书时,应按要求填写《工程建设施工组织增发 ISO9001:2017认证证书申请表》(见附件 2),填写齐全后寄中心市场部收。


附件 1

认证证书更换申请表

申请组织名称:

 

 

认证证书号:

 

申请组织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人:

 ( 单 位 公 章 )                                       

 

更换信息

体系类型: □Q □E □S □建工  □其他:

 

□1.组织名称变更:                      

2.生产/服务/经营地址变更为:

填写变化后的内容,中英文对照

 

 

3.产品/服务/经营范围变更: 

填写变化后的内容,中英文对照

 

 

□4.其他:                       

                                  

 

申请组织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中心技术委员会审批意见:同意更换

                    □监督/再认证后更换

                    □其它:

 

                                         签 名 :       日 期 :

 

 


附件 2: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增发 ISO9001:2017 认证证书申请表

 

 

申请组织名称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1、因参与境外工程招投标的需要,申请获得依据 ISO9001:2016 标准的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与

 

GB/T19001-2016 GB/T50430-2017 认证证书相同。

 

2、已了解相关规定,承诺 ISO9001:2016 认证证书将不在中国境内使用和展示;

 

3、缴纳增发 ISO9001:2016 认证证书申请费和证书费 2000 贰仟元

 

 

申请组织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中心技术委员会审批意见:

组织 GB/T19001-2016 GB/T50430-2017 认证证书号:

                        

 

同意增发 ISO9001:2016 认证证书。

                     

 

        授权人签字                             

注:1、颁发 ISO9001:2016 认证证书的发证日期为申请审批日期,该认证证书号和有效期与组织已获依据

GB/T19001-2016 和 GB/T50430-2017 标准的认证证书相同;

2、在 ISO9001:2016 认证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不能在中国境内使用和展示”。

 

 


 

SHAPE \* MERGEFORMAT

 

关于审核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公开信

 

各受审核组织:

 

感谢贵组织对本中心的信任,委托本中心对贵组织进行认证审核。感谢你们对审核工作的支持和热情接待。

为维护中国认证事业的权威性,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规范本中心审核人员的廉洁自律行为,特函告如下:

1.   审核人员不得住宿高级宾馆和套间;

2.   审核人员应用工作餐,并谢绝宴请,审核期间不得饮酒、擅自外出;

3.   审核人员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4.   审核人员不得接受各种礼品和纪念品;

5.   审核人员不得要求组织提供营养滋补药品或高档药品;

6.   审核人员不得参加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7.   审核人员不得参加各种旅游活动;

8.   审核人员不得报销与本次审核无关的票据。

 

 

请贵组织对审核人员进行监督,并对其遵守纪律的行为给予支持和协助。


 

中认国标(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CCGB-GK-09   A/0

 

 

 

获证组织名录公告规定

 

 

 

1、 本中心设立专门网站(www.gbt9001.com),对本中心颁发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的认证信息以名录形式进行公告,公告包括获证组织体系覆盖地址、认证范围、认证证书号、有效期。

2、 由于中心网站录入信息容量限制,“多名称、多场所”类获证组织的认证信息,在接到查询请求时,由市场部负责提供。

3、 本中心每周更新一次获证组织名录。

 

4、 对暂停认证注册的组织将在名录中注明(恢复后删除注明),对撤销认证注册的组织将从名录中删除。被撤销认证注册的组织,如不按期交回原认证证书将予以公告。

5、 获证组织认证有效性以认证证书原件为准,网上公告仅作为参考。对认证证书有效性的任何疑问或发生认证证书与公告不一致时,请及时与本中心联系,由于未及时确认而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6、 联系方式:010-53512028,Email:CCGB2018@163.com

 

7、 网上公告除本中心网站之外,也可登录国家认监委(CNCA)网站(www.cnca.gov.cn) 查询。


中认国标(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获 证 组 织 须 知

 



 

CCGB-GK-10   A/0


祝贺贵组织取得认证证书,本中心将在专门网站(www.gbt9001.com)或相关媒体上对贵组织的认证注册予以公告(公告信息仅供参考,认证有效性以认证证书原件为准),同时月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本中心承诺贵组织获得的认证证书真实可信并具有权威性。为保证贵组织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认证产品持续满足所依据的认证实施规则,本中心就以下内容提请贵组织注意:

1. 贵组织有责任按要求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使其持续有效并保持产品质量。

2. 贵组织应妥善保存本中心提交的公开文件和其它相关文件。

3. 贵组织应遵守本中心公开文件《认证/认可标识(牌)使用及认证证书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不可

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标志误导公众认为获证组织的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4.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贵组织获证后,接受第一次监督审核时间应保证与初审末次会议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此后每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接受一次监督审核。每次监督审核合格并按期交纳监督审核费及年金后,中心向贵组织寄发《保持使用认证证书通知书》和“监督合格”不干胶防伪标识, 贵组织需将标识粘贴于认证证书指定位置,认证证书方为有效。

5. 工程建设施工组织因参与境外招标工作需要,同时取得的带有 IAF-MLA/CNAS 联合标识,依据为 ISO9001:2016标准的认证证书不能在中国境内使用和展示。

6. 贵组织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执行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产品标准发生变化、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或抽检不合格及顾客有重大投诉时/涉及环境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要求/涉及职业健康安全的危险源控制不符合规定要求/涉及食品安全的危害因素控制不符合规定要求,出现重大问题或顾客有重大投诉时,必须及时通报本中心,同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若因此造成暂停或撤销对贵组织的认证注册,责任在贵组织。本中心将在相关媒体上对被暂停或撤销注册的组织予以公告,同时月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本中心的所有公开文件已在中心网站(www.gbt9001.com)上发布。公开文件发生变化/修改时,本中心将及时在网上发布,请获证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并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反馈本中心办公室。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经常有人以本中心的名义对获证组织进行诈骗活动,使用各种手段要求获证组织购买教材、光盘、作广告或提供赞助,更有甚者要求为其缴纳手机费、承诺减免监督审核费等。为维护本中心声誉和获证组织的利益,本中心恳请各获证组织遇到此类情况时,及时与我中心联系确认(010-53512028,以免上当受骗。

本须知要求贵组织最高管理者阅知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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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认国标(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1.目的和适用范围



 

获证组织信息通报制度

 


CCGB-GK-11   A/0

 

 


 

1.1 本制度规定了获证组织向中认国标(北京)认证有限公司(简称 CCGB)定期通报信息的基本要求, 为 CCGB实施监督提供相关信息。

1.2 本制度适用于对所有获得本中心认证注册的组织的管理。

2. 通报方式

日常的信息通报采取每季度一次的方式(季报),向认证中心审核部报告管理体系发生变化的情况。

2.1 季报以文件方式或电子媒体等方式传递。

2.2 季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 月,6 月,9 月,12 月)月底之前报本中心。

2.3 季报由获证组织管理者代表签发。

3. 季报内容

1)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

2)组织和法定代表人、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变更;

3)联系地址和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

4)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变更;

5)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

6)接受省级/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抽查及结果;污染物排放抽查及结果;安全生产/职业病抽查及结果。

7)顾客及相关方重大投诉的情况; 

8)其他方面的变更信息(包括执行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产品标准发生变化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等)

4. 管理要求

4.1  获证组织需实事求是填写《获证组织信息季报》表,每季度向中心报告变化情况(无变化可以不填写)。

4.2  获证组织如发生与认证有关的重大事故(如出现产品质量事故、环境事故、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及

食品安全事故等)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及已/拟采取的措施书面报告中心。

4.3  获证组织出现重大投诉信息(如媒体曝光)或重大事故时,中心将调查核实,必要时派出非例行监督审核组,调查核实后做出暂停/撤销认证注册的决定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4.4  填报不及时或不属实,以及有变化不通报的,在年度监督时一经发现,中心将示具体情况予以暂停认证证书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罚。

5.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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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组织(盖章)



 

 

获证组织信息季报



 

HXC-GK-11   A/0


 

本组织体系变更及相关信息(请在相应项目的中打“√”并附加说明)

1/经理                                

 

2况、组织变更                                

 

3或其他资                                

4营或服务                                

5//变更                                

6/查及结果                                

 

7如文件转变更                                

 

8. 投诉的情                                

9.其他方面的变更信息(包括执行的法律

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化、出现影响管                                   

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等)

说明(标注相应的序号):

填 报 单 位 名 称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填 报 人 :                  日 期 :                       管 理 者 代 表 :         日 期 :

 

 

注:以上情况无变化可不反馈中心